离婚是基于双方意志的原则,离婚的影响也很重要。离婚通常分为财产,如果涉及到孩子,也应该考虑孩子的,因此更加复杂。现在顶律联盟律师会为你整理相关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属于夫妻关系破裂案件。根据非代理地位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配偶本人进行(不包括无民事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我们不排除个别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并试图利用默认判决程序来达到个人离婚的目的,例如,一些当事人经常利用另一方的机会旅行、外出工作或者回到母亲的家中,以另一方失踪为由起诉法院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也确实有许多被告,或是因为害怕失去某人,或是因为他们不同意离婚,他们被传唤出庭接受审判,在这方面,法官不能盲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作出仓促的决定,并应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违约程序的适用。
在适用离婚案件的违约判决手续时,首先,如果一方以另一方下落不明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把明确一方下落不明为事件的重点。因为事实是决定是否适用离婚案件的关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是确定案件的直接依据。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应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除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该对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进行调查,因为如果一方没有失踪,一定会与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近亲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则连同原告提供的证据,决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其次,保证下落不明的当事方尽可能获得信息,告知其参与诉讼。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时,防止当事人诉诸欺诈手段欺骗法院适用违约判决程序是最有效的方法。第三,如果被告没有通过传票提交法院,法官应当处理。被告明确声明不参加诉讼的,应当将被告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记录在书面记录中,或者采取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参加法院诉讼的问题,如地方调解和审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