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涉及民事权利,但由于其均是针对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提起的,因此归人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案件, 专利行政诉讼的审理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但是专利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与其他行政诉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具有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在行政决定中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各级、各种行政机关;而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具有确定性
专利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特定性决定了它在诉讼管辖上的确定性。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所在地属于北京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管辖区域,又由于专利行政诉讼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第一案案件,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对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查处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除北京市、上海市、 广东省管辖的案件分别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是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则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除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为了适应被告分散而又众多的特点,相关案件分别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以地域管辖为主,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部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一部分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的决定,因而民事争议中认为该行政决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专利行政诉讼时,另一方就成为与该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例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请求人作为原告,则专利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反之,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则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被请求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的,专利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外,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有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而引发的专利行政诉讼等也必然涉及第三人。对于这类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活动。
专利行政诉讼有哪些种类
专利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发生的诉讼。
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不同,可以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二类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三类是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