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日,被继承人钱女士因病过世,其生前于2010年9月25日立有遗嘱,将系争房产其名下部分由小女儿冯某继承。被继承人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过世多年。
经查,钱女士共生育三名子女,老大冯先生,老二冯女士,小女儿冯某三人。老大智力低下,无工作,钱女士在遗嘱中将名下存款均留给冯先生,其在浙江老家的房产也由冯先生继承。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冯先生配偶季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认可,同意系争房产由冯某继承。冯女士对于遗嘱的真实性认可,表示生前母亲一直有此意愿,将上海房产其名下部分留给的小女儿。
由于冯某在浙江某市工作,不可能来上海定居,考虑到系争房产实际由冯女士一家居住使用,故庭审中冯某的代理人表示,冯某愿意继承系争房产,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希望拿房产的折价款。
冯女士也当庭表示同意按照市场价值给付冯某折价款,系争房产变更登记为其与女儿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1、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假使遗嘱中未考虑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大的利益的话,遗嘱存在瑕疵,就必须先保留给该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供其生活所需,剩余部分才能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被继承人已经充分考虑了老大经后生活所需的住房及钱款,因此该遗嘱有效。
2、继承后的析产问题
一般在继承中,如果系争房产为共有产的话,先析出被继承的份额,然后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来继承相应的份额,此析产继承做得比较多。 但是本案中,又进了一步,即对于继承后形成的冯某、冯女士及小董的共有房产,根据共有人的意愿,在遗产继承案中一并进行了处理,避免了经后又一次析产诉讼的讼累。
裁判结果
考虑到系争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冯某的意愿是拿共有房产的折价款,房产归冯女士及小董共有,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征得法院的同意,达成了最终的调解方案,即系争房产归冯女士及小董所有,冯女士给付冯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使本案得到圆满地解决,当事人都很满意此调解方案。